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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