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起纠纷


  日前,芜湖县红杨镇司法所及时调解了一起公民房屋买卖纠纷,纠纷的起因却是“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惹出矛盾。

  据了解,红杨镇一蛋糕加工个体户张某某,今年2月12日,与该镇居民王某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口头约“定金”为5000元,而收款条子上却写成“订金”。第二天,张某某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该房目前既无土地使用证,也无房产证及规划许可证,且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格比较高。于是,张某某后悔,不想买此房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但卖方认为,买方张某某提出反悔意见,有违合同约定,已违约在先,其“定金”5000元,应视为违约金给付卖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如此“据理”力争,不想还给买方张某某5000元。于是,双方发生了矛盾纠纷,一时闹得不可开交。

  2月27日双方来到该镇司法所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及时主持纠纷调解,并对双方当事人解释:“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虽是一字之差,但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依据《合同法》规定,“定金”可充当违约金,而“订金”一般可视为“预付款”。事实上,买方给付的5000元是“订金”, 卖方只能作为预付款退还给张某某。通过明析法理,双方各退一步,纠纷很快得到圆满解决,邻里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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