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飞国际控股子公司西飞铝业诉振兴集团及山西振兴未按协议约定归还采购预付款案,于9月21日获陕西高院受理。西飞铝业要求被告归还剩余预付款1.26亿元并承担违约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西飞国际(000768)9月2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1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在与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铝锭预付款采购协议》到期后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归还剩余预付款,要求其归还剩余预付款1.26亿元并承担违约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受理了上述诉讼。
西飞铝业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与被告振兴集团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从2004年3月5日至2009年3月5日止;根据《长期合作协议》同时与振兴集团公司签订了《铝锭采购协议》、《铝锭购销协议》;分别2005年3月5日、2006年3月5日续签了《铝锭采购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09年3月5日。协议约定,西飞铝业公司以支付预付款的方式向振兴集团公司采购铝锭,西飞铝业公司向振兴集团公司支付1.8亿元预付款,振兴集团公司每年按优惠价格供应铝锭。
上述协议于2009年3月5日到期,协议期内共抵扣预付款5,40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剩余1.26亿元预付款应于协议到期日后的10日内一次性归还西飞铝业公司。截止目前,经多次催讨仍无法收回剩余预付款。
协议到期后,被告二山西振兴集团公司多次就归还振兴集团公司的欠款事宜与西飞铝业公司进行协商,并于2009年4月23日在西飞铝业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 中以欠款人的身份对未返还的1.26亿元予以确认,故山西振兴集团公司应对1.26亿元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西飞铝业公司预付振兴集团公司铝锭采购款余额1.26亿元协议到期后未按期收回。2009年4月,西飞铝业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按70%计提了坏账准备8,820万元,公司持有其63.57%股权,影响公司2009年度净利润5,6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