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预付款”中的陷井


  在日常购物中,有时经营者会要求消费者对准备购买的商品交部分“预付款”(包括“定金”或“订金“)但往往由于一些消费者对预付款的概念理解不深,反而受其所累,还有一些商家故意混淆预付款中的“定金”与“订金”的含义以此误导消费者。对此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消费者,交预付款,要谨慎分清“定金”和“订金”,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为了保证双方就买卖或服务所做的约定能够顺利实现,由消费者事先向经营者预交一定货币金额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定金。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双方买卖或服务总价款的20%,所以对定金的数额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在这一幅度内进行协商来确定。  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

  在此,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要谨慎交“预付款”,消费者要弄清“定金”和“订金“的含义,千万不要对自己准备购买的商品盲目交”预付款“,您在购物时货比三家,多了解一些相关的商品信息,再做出正确的选择。

  案例一:53周岁的香港居民黄某因开发商的置业顾问答应可帮其代办“八成20年按揭贷款”,总贷款额50万元,欣然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5万元定金。不幸的是,当咨询银行后才知道像她这样年龄的还款年限只有5年,也就是说八成50万元贷款必须在5年内还清,对于黄某这样除了房屋租金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退休老人而言,不吃不喝也无法承担。最后经艰难的协商才退回定金。

  案例二:消费者周某于2004年2月向福州某超市拟购实木地板,商家允诺按最优惠的价格每平方米498元,并预付款1万元。事后了解到厂家当地售价仅每平方米335元,相差甚大,消费者表示不购买了,商家也表示会给满意解决。结果一拖再拖,至今只同意退还部份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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