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赔偿中向雇员的追尝权案例
基本案情:2004年6月6日7时许,王某驾驶大货车在房山某路口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造成本车跟车人员于某伤残,交警认定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车主方某赔偿于某15万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驾驶员王某承担各种损失23万多.
本案被告(驾驶员)系原告(车主)所雇雇员,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货车超载和疲劳驾驶达22小时之久行车,显然被告是在履行职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在雇主对外承担了因其雇员对第三人造成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后,雇主是否有权向雇员求偿,这要取决于雇员对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雇员存在一定过错,也不应全部的或主要的赔偿责任,履行职务产生于雇用关系,雇员的收入是雇主开出的相对固定工资,而雇主的收益则是依靠雇员履行职务而带来的巨大的商业效益,在这个经营活动中,雇主投入也是较大的,相应的,雇主也应当承担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故对雇员的这种赔偿责任,应采严格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民法上,被告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不能以交警的责任认定来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责任,交警认定责任只是针对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而言,不能用来作为车主和驾驶员之间的责任划分,只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要从原、被告双方的雇佣关系入手来分析、研究。本案被告系按原告要求超载和疲劳行车,对行车存在的风险,原告应当是知道的,但原告为了追求利益,要求原告行车,未对行车安全尽到相应的义务(比如配备两名司机轮流驾驶等),且原告系经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理应承担风险,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疲劳驾驶,原告有责任,在应赔偿的15万中,扣除乘车人员责任险2万元,被告赔8万元.因多种原因,被告长时间未收到判决,致使一审判决生效,并在执行.被告认为赔偿过多,责任划分不清等,现正准备申请再审!
结论:笔者认为,由于货车超载,刹车失灵,申请人疲劳驾驶等上述原因,主要责任在雇主即原告,雇员依据过程程度承担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而不是一审中的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