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可以交叉使用的


  Υ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Υ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Υ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Υ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Υ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Υ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Υ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咨询:

  东北某储运站与某快运部签订,合同约定,东北某储运站将其住所地的库房及场地出租给某快运部,该年租金为人民币57万元,租金按季度结算。东北某储运站负责出租库房、场地的其他相关事项。同时约定,某快运部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东北某储运站,并向东北某储运站支付δ满租期的半额租金,作为对东北某储运站的经济补偿。合同经双方签章后,东北某储运站为履行合同,终止了其与沈阳市某装饰材料商场签订的租赁库房的租赁合同,并退还博雅商场10个月租金4.2万元,对场地南侧Χ墙拆除、树木砍伐,为此东北某储运站支付人工费用1800元。δ到期,某快运部单方向东北某储运站提出并拒绝。现东北某军用储运站诉请某快运部因Υ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律师回答:

  Υ约金是优先于损害赔偿使用的。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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