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我们又达成补充协议,房地产公司为延期交房赔偿我10万元。
我入住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为我办理证,我向其要求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却表明,我们签订的补充协议已解决了违约问题,其不应再赔偿。请问,房地产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秦女士
秦女士:
房地产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只对延迟交房确定了赔偿金,没有提到未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依照我国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所以,双方须按购房合同的约定确定违约责任。你与房地产公司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应支付。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