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我委托一运输公司帮忙去外地运输一批货物,可是在途中因为发生洪灾把货物给弄湿了一大半,直接损失上万元,我认为运输公司违约应该承担,可是运输公司却以不可抗力为由可以免除责任。请问运输公司所说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是否合理?

      中顾网解答: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的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三大类。

      自然灾害是指独立于人们意志以外发生的事件,它是人类的预见力和防范力在合乎情理的条件下所不能及的,或至少是防止或避免不了的。具体包括地震、海啸、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对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我国立法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但是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社会异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对合同当事人来说,这些事件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克服,因此,应当作为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

      政府行为是指在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后,政府出于对外执行措施或其他贸易报复的需要而实行封锁禁运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即可由此免责。

      如果真是发生了洪水,那么应该是属于不可抗力,这个责任是应该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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