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概念


  的免责条款,其定义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免责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在定式合同中提出的旨在免除其合同责任的,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有广义和狭义的含义。

  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限制责任的条款。因此,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这些表述分别侧重了免责条款的目的、形态以及对象。

  从立法上看,我国《》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见,我国立法未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定义作出直接界定。

  综合学者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定义的不同表述和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可定义为:格式合同中订入的,免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应承担的其未来民事责任的合同条款。这种免除或限制,可以是格式合同的直接规定,也可能通过规定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救济手段等途径来间接实现的。这里,作为免责条款的免除或限制对象的民事责任,既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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