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根本违约的认定


  高先生与南京一家4000平方米的大饭店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高先生为承包人.

  后双方发生纠纷.饭店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高先生承担承包费用42万元(一个季度).高先生在经营过程中,带领了几十号人马进入饭店.但是饭店的原来经营者没有能够提供经营所需要的发票.

  作为被告的高先生,委托李刚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李刚律师认为:

  1.提供发票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

  2.合同也约定了该义务;

  3.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承担该义务;

  4.该义务,对于本案来说,有巨大的甚至是根本的影响;

  5.因此,高先生不但不需要承担承包费用,而且有权提起反诉,要求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拒绝接受李刚律师的观点;

  二审法院,接受了李刚律师的基本观点,改判(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思考:

  1.违约与否,容易认定;

  2.根本违约的认定,在实践中,有时非常困难;

  3.根本违约后的救济措施,也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4.守约方,在一定的情况下,有法定的责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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