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定金的作用和分类
一、定金的概念和作用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为保证合同
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三) 当事人一方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
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主要目的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定金是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
物,是否履行与该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有着直接的联系,从
而促使合同当事人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从此
角度出发,也可以说定金也是一种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形式。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
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这表明定金具有从属性。此外,定金
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应该有定金
的现实交付,如果不交或少将定金,将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在定
金合同因一方不交或少交而不成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请求法院强
制执行另一方根据尚未成立的定金合同履行给付定金的义务,法院
也不得强制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完毕全,定金应当以
原数退还或抵作价款。
二、定金的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定金可分为五类
1、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要件的定金,因该定金的交付合同
才成立,通常情况下定金不应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否交付定金
不应影响当事人所订立的主合同的成立,因此成约定金应当由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