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仍占用 法院判决即时搬出并付逾期租金
中国法院网讯 租用他人店面已到期,续租未成竟赖着不搬,5月8日,省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丁建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胡金泉的店面并支付逾期租金874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3日,胡金泉与丁建平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丁建平租赁胡金泉位于丰城市建材市场137—138号店面,租期从2005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每年租金为38000元;期满后,如果双方达不成续签协议,店面里的装修无偿保留;经营期间的税费由丁建平负担。2008年1月,该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为续租之事多次协商未果,胡金泉即要求收回店面,而丁建平却拒不搬出,继续占用该店面。为此,胡金泉向法院起诉要求丁建平返还店面并支付逾期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胡金泉与丁建平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间已经届满,根据《》的有关规定,丁建平应按时返还租赁物,但其却拒不返还并继续占用,应承担逾期返还租赁物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