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给付合同的规定主要有:
1、人的给付请求权:有权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2、的给付请求权:债务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的拒绝权:第三人对于当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承担合同的给付义务时,视为自始未对其产生约束力。
4、第三人抗辩权:第三人得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对抗债权人。
至于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才可以签订涉他合同(即涉他合同独立性理论中的原因关系),法国《民法典》第1120-1122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无须加以规定,依据,此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其订立不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般不会对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尤其是近年来业和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对涉他合同作出系统而合理的规定,有着现实意义。以上条款可在我国《合同法》的“”一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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