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指涉他成立后,合同对人、和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效力。依据原则,涉他合同仅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而效力不能对抗一般第三人。涉他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和债务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即基本时间。涉他合同成立之后不必然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除非第三人承认 。
这是对涉他合同的法律关系的理论抽象,有助于我们深刻、系统地理解涉他合同对三方的具体效力。为了便于论述,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例。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第三人约款,第三人是受益人。债权人为何要将自己本应享有的利益约定由第三人享有,这里存在着原因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即为原因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则称为补偿关系。
因此,在涉他合同中存在这样三个关系:基本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补偿关系和因第三人约款产生的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给付关系。正如前文所论,本文是在基本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有效成立的情况下,讨论以第三人为中心的第三人约款的效力。那么下文就主要讨论原因关系与给付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
原因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人将其本应享有的利益处分给第三人的原因。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即又产生了给付关系,所以原因关系是给付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和前提。没有原因关系,就不会产生给付关系。给付关系是对原因关系一定程度上的反映和体现。而给付关系一旦成立,则相对独立于原因关系,不管该原因关系的具体内容(即本文上文所论及的第三人约款产生效力的条件),不再因原因关系的状态而变化。
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直接来源于涉他合同,而非债权人转让的结果。当然,给付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原因关系中若约定有给付关系成立、变更或消灭的条件,则给付关系也应受此约束。这就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原因关系与给付关系”的独立性理论。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原因关系与给付关系之间的关系与此逻辑相同,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原因关系与给付关系”的独立性理论与第三人给付合同的“原因关系与给付关系”的独立性理论共同构成了“涉他合同独立性理论”,基本内容包括:原因关系可导致给付关系的产生;给付关系一旦成立,相对独立于原因关系;在特殊情形下,给付关系受原因关系的限制。此理论既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原因关系和给付关系相互独立,一般情况下给付关系不受原因关系的制约;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给付关系的独立性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出现不公平的社会后果。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