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临时工调配费标准的通知



穗劳服字[1996]第0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临时工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1]76号)的规定:“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现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为380元,故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全市外来临时工调配费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元。

    特此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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