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




(2005年10月9日)

深劳社〔2005〕144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7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2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3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4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6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7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01号 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设立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租赁不少于1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于联网的电脑及传真、复印设备;
  (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租赁期1年以上、经房产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其中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向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劳动部门递交申办资料;
  (二)劳动部门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
  (三)劳动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签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限同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年审时间:每年1月2日至2月28日(逾期不受理年审资料);
  (二)年审对象:属于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
  (三)年审上报资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可复印),贴近期1寸彩色照片;
  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四)年审内容:
  1.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备;
  2.上年度职业介绍机构被投诉的情况;
  3.上年度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情况。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由所在辖区的劳动部门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并由区劳动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将年审资料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统一公告。
  (六)不按期提交年审资料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
  

 

申办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声 明

  保证本申办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不得使用容易褪色的墨水填写;
  二、字体须端正、清晰,涂改无效;
  三、所附材料复印件的规格与申请书一致。

 

申办机构登记表

  说明:1.带“*”栏无主管部门或私营、个体机构不填。
  2.单位负责人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名单附后。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商号核准证明附后。
  

 

02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6.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8.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10.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1份);
  2.《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件。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办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延期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向公安部门申办《中华人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
  (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二)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附表5)并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携上述表格及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1

外国人就业花名册

NAME LIST OF FOREIGN EMPLOYMENT

  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注册号:       花名册号:
  Company Name and Stamp: Organization code: Registration No. File No.

  注:除英文姓名外均用中文填写。Attention:Please fill the form in Chinese except for English name.
  
  附表2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EMPLOYMENT PERMIT FOR FOREIGNERS

  注:除英文姓名外均用中文填写。Attention:Please fill the form in Chinese except for English name.


   附表3

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RENEWAL OF EMPLOYMENT PERMIT FOR FOREIGNERS

      单位名称(公章):Company Name and stamp 

  注:除英文姓名外均用中文填写。Attention:Please fill the form in Chinese except for English name.
  
  附表4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

花名册号:            

  附表5

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

      机构代码:                       花名册号: 

 

03号 许可事项: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4项;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1.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1份,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三)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其本人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就业手续:
  1.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延期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5.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延期须提供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如延期页用完请提供上述规格相片1张,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证件、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1.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附表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附表2);
  2.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3.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或港澳人员需要继续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以申请时间为准,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台港澳人员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
   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注册号:     花名册号:   

  附表2

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

  附表3

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

  附表4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

花名册号:        

 

04号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指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技工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实验、实习设备、设施、仪器配备情况(原件1份);
  8.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原件1份);
  9.由建设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为15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实施办法列明的筹设申请材料及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见附表),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同意筹设的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正式设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许办学的批准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以及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编号:

 

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
  

 

举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办技工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二、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四、填报者应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先申请筹设,再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供筹设批准书及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二)单位举办者需提供申办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个人举办者需提供身份证和财产公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拟任主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五)聘用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聘用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七)民办技工学校场地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八)民办技工学校章程。
  五、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一、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举办者免填)

 

三、申请办学公民个人情况表
  (单位举办者免填)

 

四、拟办民办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五、拟任校长履历表

 

六、拟聘教职工情况表

 

七、办学场地情况表

05号 许可事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职业教育组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至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四)《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2.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5.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1份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自有房产的出具《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原件1份);
  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原件1份);
  11.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表),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举办高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的,或者举办者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举办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或者举办者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公民个人的,由办学地点所在区劳动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受理机关为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依据全市职业培训发展的需求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教学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编号: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举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办技工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二、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四、填报者应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先申请筹设,再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供筹设批准书及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二)单位举办者需提供申办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个人举办者需提供身份证和财产公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拟任主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五)聘用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聘用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七)培训机构场地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八)培训机构章程。
  五、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一、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举办者免填)

 

三、申请办学公民个人情况表
  (单位举办者免填)

 

四、拟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五、拟任主任(校长)履历表

 

六、拟聘教职工情况表

 

七、办学场地情况表

 

06号 许可事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评定技能等级的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有10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原件1份);
  (二)申办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担任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原件1份);
  (五)成立鉴定所的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六)鉴定所场地、设备清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见附表),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所需资料;
  (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的申办资格进行审查;
  (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是否同意设立鉴定所的批复。同意设立的,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后,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每2年对鉴定机构实行年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鉴定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年审时取消其鉴定资格。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五条。
  

 


  附表

编  号:      
  填报日期: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
  

 

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2份。申报单位和审批单位各保存1份。
  二、随表附上:
  (一)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管理人员、考评员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业技能鉴定层次是指根据职业技能级别(职业资格等级)所划分的层级。鉴定层次分为初级技能鉴定、中级技能鉴定、高级技能鉴定、技师技能鉴定、高级技师技能鉴定。
  

 

基本情况

 

申办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层次、类别

 

现有资金、场地及仪器设备情况

单位:个、M      

 

专、兼职管理人员简况

 

考评员(专业、学历、职称或职务)简况

表一       

 

考评员(专业、学历、职称或职务)简况

表二    

07号 许可事项: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六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成绩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六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集中递交每一批次考生理论、实操考核成绩合格单;
  (二)许可。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号。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含鉴定机构制证时间)。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职业资格证书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可在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中就业,可以作为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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