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1996]30号
1996年4月11日
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集团(总)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
现将《深圳市工会系统企事业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总工会企管办。
附:《深圳市工会系统企事业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工会系统企事业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总工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工会企事业的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工会企事业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和全国总工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工会企事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通知(总工发[1994]16号文)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工会企事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工会企事业:
1、由各级工会负责建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2、主要领导或承包人,由主办工会批准或聘用的;
3、企事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活动接受主办工会指导的;
4、由工会与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工会、离退休干部职工、待业青年、留职停薪职工联办,工会占有股份并按比例分成的。
第三条 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必须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工会所办企事业的特色,增强工会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必须按国家颁布的《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实行企事业管理。所有工会兴办的企业,隶属于各区、各产业和市总工会的统一领导。市总工会、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分别是市、区、产业所属工会企事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请和登记注册
第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组织机构、主办工会申请报告和公司章程;
2、具备固定的经营(生产)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租用行政和其它单位场地、设备和资金必须与其签协议和合同;
3、必须具备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4、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人员;
5、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区两级工会,产业工会及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兴办企事业(党政机关工会除外),我市各级工会申办企事业须按隶属关系经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同意,报市总工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再持批复到市(或区)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报市总工会企管办备案。
第七条 按照《工会法》规定,工会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如需要改变,必须持有原工会审批的文件和新接受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工会企事业如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或改变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经营性质等,须经主办工会同意并报原工会审批机关批准,再向所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资金、人员和场地
第八条 工会兴办企事业的资金来源,可用工会结余经费、事业发展基金以及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筹集到资全部必须有偿使用,完备手续和签订协议,定期偿还本息。
第九条 工会企事业应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干部实行聘用制工人实行合同制。其从业人员可安排所在单位的富余人员,有技术特长的离退休人员、停工待业人员及困难职工家属。对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专业人员,可有计划地从社会引进。
第四章 财务和审计
第十条 工会企事业必须按《新会计法》和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由有财务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财务工作,独立建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各种经济责任及民事责任。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工会企业转移收入、利润等。不得把企业提取的各种费用转入工会企业帐户存储。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财产分配、奖惩、统计等项规章制度。主办工会应走期对所办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会企业要如实按季度向主办工会上报财务报表和统计表。
第十一条 对工会企事业经营收入、资产管理、财务预算决算、工资基金、成本列支、专项基金管理、经营承包合同及外汇收支的执行情况均应接受主办工会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巧立名目,擅自在工会企事业中乱支费用,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企事业的资金和财产。
第十二条 工会企事业的税后利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工会企事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刻制公章,要依法纳税。
第五章 行政管理费
第十四条 工会企业应按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在税前提取3-5%的行政管理费,列入成本,并上交市总工会企管办。亏损或有困难的企事业,可提出书面报告,由工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签证并经主管工会审核批准,方可酌情减免。
第十五条 主办工会不得向所属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
第十六条 全市工会企事业单位每年直接向市总工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交一次行政管理费。市总工会实行行政管理费回拨制度,按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所属工会缴交管理费总额的60%返还给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并由该区、产业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但不得用于为机关职工搞福利。
第十七条 新开办的企事业,从主管工会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免缴管理费。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深圳市工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工会企事业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
1、根据国家和全总、省总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会企事业的实际情况,起草制定我市工会发展经济事业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加强对我市工会企事业的宏观指导,使全市工会企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的统一管理轨道。
2、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政府业务部门的联系,搞好协调工作及为工会企事业发展排忧解难,创造良好宽松的发展工会企事业环境。
3、负责对全市基层工会新办企事业审核批复工作。
4、负责全市工会企事业的统计工作。
5、为全市基层工会兴办企事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传递市场经济信息等服务。
6、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工会兴办企事业的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全面工作。
7、举办各类培训班和业务知识讲座,广开门路培养工会企事业管理干部,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8、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和帮助工会企事业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为企事业服务的产品展销、订货、签订、信息交流等业务活动,帮助工会企事业协调关系,解决困难和矛盾。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是兴办企事业的主办单位,对所办企业有直接领导、协调和服务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工会企事业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执行承包经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企事业单位,由工会机构进行承包经营(工作目标)责任审计后,兑现奖惩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总工会企管办负责解释实施。由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