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社保发[1997]32号
1997年10月15日
各区从事局,社保分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和《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人事局 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丧葬费暂行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发给;未参加的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1996年6月30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和1996年7月1日以后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去世后,其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计算办法,按深人发[1995]44号、63号文件规定办理,但在发放时,应先冲销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如果个人帐户积累额不足支付的,由共济基金予以补足;如有剩余,则按继承法的规定,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劳务工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深府[1996]124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深人发[1995]43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五、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社保局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由市社保局发放。
六、审批办法: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去世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报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审批。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由死者生产所在单位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调查处理,直属保险处审批发给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报市、区人事局审批。
七、今后,国家和我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的计发办法如有新规定,则改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