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0-5-20 
【实施日期】 2000-5-20
 
【发文号】 粤府办[2000]10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0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去年我省下发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粤府办[1999]104号)与《通知》规定精神基本一致,请各地一并结合贯彻实施。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核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市,要加快组织实施;尚未制订好改革方案的市,应抓紧制订,尽快报省审核。
    二、各统筹地区应在做好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细则。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公费医疗发生数剔除不参加医改的人群的医疗费发生数、不合理开支因素后,减去统筹地区的单位筹资数并结合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
    三、《通知》关于医疗补助经费要用于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中,该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补助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下发一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逐步推开,各地要按照“中央确定原则、地方决策”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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