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
 
【内容分类】失业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9-8-30 
【实施日期】 1999-10-14
 
【发文号】 粤社保[1999]103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社保[1999]10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社保局、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粤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所有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其它人员暂不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单位按其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l%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在单位的“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缴。
    二、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失业后,应按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其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门应按规定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两项服务的补贴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底以前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已经按我省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已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计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丁资的1%。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确定。
    三、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列帐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前提下,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各市、县应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上解省市调剂金。
    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是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社会保险、劳动、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共同把事业L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做好。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
    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市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尚未将失业保险职能集中起来的地方,要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并统一政策、统一运作。
    —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