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6-26 
【实施日期】 2001-6-26
 
【发文号】 粤劳社函〔2001〕303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86号)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 7号)中规定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是工资总额的收入项,属于支出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项目的问题。
此复オ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