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实现“稳进快

津劳局[2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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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和三年脱困目标的完成,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津劳局[1999]356号文件精神,对2000年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九九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按照津劳动局[1999]356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机构、组织、制度、“三落实”情况、实行“一三一”服务情况、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完成出中心率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方法是各级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填写考核登记表,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对所属中心九九年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意见,报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鼓励和约束措施,以确保全市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严格规范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条件。
    1.二○○○年新发生的生产经营性下岗人员,继续执行津政发[1998]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下岗分流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下岗人数超过100人的,须报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方可实施。
    2.在对各区县、局(总公司)完成出中心率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企业提供拟进中心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尚未分流安置等情况的证明,经主管区、县、委、局(总公司)审核,报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确认,按照津劳局[1999]356号的规定,办理进中心手续。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01年底。
    3.对已分流安置人员,坚持“已分流不进中心”的原则。三十五岁以下的,通过理顺劳动关系进入市场就业三十五岁以上的,继续执行原分流安置协议,协议期满的可以转移或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期限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来源由双方约定。
    三、切实加强对已进“中心”人员的管理。
    1.逐步实行基本生活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
    企业就加大保障资金筹措力度,确保足额发放进中心人员的基本生活费。逐步实行:
    (1)财政兜底企业由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将基本生活费划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资金专户,进中心人员凭存折在银行领取。
    (2)非财政兜底企业,每月五日前分别由企业、财政、失业保险基金将各自负担的基本生活费部分划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资金专户,进中心人员凭存折在银行领取。
    2.严格考核“一三一”工作情况和出中心率。
    各级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要认真组织培训,多方收集就业信息,将“一三一”服务落到实处。对自身没有培训和提供就业信息能力的企业,采取“政府搭台,行业指导,企业组织,社会培训,走向补贴”和方法,实行培训、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确保进中心人员中三十五岁以下的在二○○○年六月底前全部出中心、具备再就业能力的在二○○○年底前出中心率不低于30%。
    3.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扩大实行“协保”人员范围,对已进中心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可与企业协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保”人员按照九九年七月份最低工资水平和现行缴费比例计算养保险费,一次性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前五年由财政、失业保险、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后五年由企业和职工协商解决。
    4.鼓励进中心人员提前出“中心”,进人市场就业。
    为促进国有企业尽快走出困境,重点在国有“三三制”企业中实行鼓励进中心人员提前出中心政策:
    (1)进中心一年以内的,可以享受津劳力[1999]115号第九条的奖励政策。对二○○○年进中心人员由财政和失业保险提高奖励标准100元。
    (2)进中心一年以上的,距协议期满每提前一个月出中心,财政和失业保险按每月120元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享受以上两条奖励政策的人员,出中心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进中心35岁以上人员,提前出中心在市职业介绍中心续按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或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距协议期满每提前一个月出中心,财政和失业保险按每月 240元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个月。出中心后进人市场就业,不再享受事业保险待遇。
    四、对二○○○年“三三制”企业进行审批。
    凡符合九八、九九两年连续亏损的企业,九九年经批准已享受“三三制”的,填写《“三三制”企业审核表》,报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九九年未享受“三三制”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两年财务决算原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在《享受 “三三制”企业明细表》上逐项如实填写,汇总后连同两年财务决算复印件报各区(县)、主管委同意,加盖公章,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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