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关闭破产煤矿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残疾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6-6 
【实施日期】 2001-6-6
 
【发文号】 粤劳社函[2001]  
 
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对省属关闭破产煤矿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伤病残等级鉴定的请示》(粤煤劳[2001]1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非因工伤病致残的职工,国家没有相应的评残标准,目前只能依据1981年《广东省职工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粤劳薪[1981]744号),对该部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你公司如有需要对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鉴定。オ
二00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