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劳社发[2004]77号
市财政局、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年四月六日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1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 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
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3 年7月1妇起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参照国办发 [2003]93号文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对于没有行政职务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增加,对于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就高咒就低的原则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提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
贴基数。
三、资金渠道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离休人员所在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组织实施
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要将落实的基本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