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总工会&nbs




                                                  
渝劳社发〔2004〕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总工会,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近年来,我市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对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由试点转向推广阶段。为在我市企业中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结合《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中有关劳动报酬方面的规定,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及企业法人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的重要措施,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大事切实抓好。在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劳动关系市场化,收益分配多元化的情况下,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工资分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领导分管这项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和培训指导。
    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同时继续积极在国有企业中推行。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国有企业可根据“两低于”的原则,认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自主决定本企业工资总额和水平及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平等协商办法。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各类企业,结合集体合同的修改和续签,可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合同。今年全市要争取在5%的建制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时,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工会组织尚不完善等现状,可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原则上要有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乡镇(村)工会、街道工会等与相应的企业经营者组织、企业代表或有关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四、企业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工资协议。在试行期间,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工资协议应征求主管单位意见。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和同级工会组织一道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指导和对协商的双方关系的协调。要帮助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熟悉工资及相关业务,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方法和有关社会经济指标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矛盾的,要及时调查,做好协调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六、按照现行劳动工资管理体制,对工资协议的审查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审查辖区内的企业工资协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协议,按照现行劳动工资管理体制,分别由注册地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三)市属各类企业以及中央在渝企业的工资协议,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四)区县(自治县、市)所属各类企业的工资协议,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工资协议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下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协商双方则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附件:1.工资协议送审表
          2.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