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苏劳社监〔2000〕6号

各市、区劳动局、虎丘区、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市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阶段,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0〕35号),积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通过改制,企业经营体制得到转换,活力进一步增强,为发展经济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现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原属固定职工的对象是指我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参加工作的本市城镇户口的被录用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按国家规定暂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对象中被录用为固定职工的人员。
    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对象是指我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新招收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原属固定职工的对象失业后,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重新就业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及农民合同制工人。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进入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对待。

    二、职工安置费按改制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前上月末实有在册职工人数计提。提取的安置费计发办法如下:
    原属固定职工的个人安置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前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999年度为9634元)×300%×本单位固定职工人数/本单位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总和〕×个人连续工龄。个人连续工龄尾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个人安置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个人本单位工作年限。个人本单位工作年限尾数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原属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应按照国家现行连续工龄计算办法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国家现行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办法计算。

    四、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本企业改制时,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生活补助费。改制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又招收录用的,应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前后的本人本单位工作年限不再合并计算。

    五、职工领取安置费后,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均自动解除。原已经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以现金形式领取安置费后,应当解除进中心协议,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应自动解除。以上人员原企业不再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原属固定职工的人员领取安置费后,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
    对进入改制后新企业的原已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入股的,应当解除进中心协议,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应自动解除。改制后新企业应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六、改制企业中部分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职工,本人选择不领取安置费的,企业改制后,与其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可以签至法定退休年龄止。企业改制前后本人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也应合并计算。相对这部分老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以留在改制后企业,并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后这部分老职工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凡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按标准剥离职工安置费的,改制企业在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时,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苏府〔2000〕35号文件第5条第6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企业改制后,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制订企业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奖勤罚懒,搞活用工管理机制,从而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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