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区失业人员中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

 


                           苏劳就〔2000〕19号

各区劳动局:
目前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逐年攀升,失业人员中文化偏低、技能单一且老化而造成再就业困难。为提高失业人员自主择业、通过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再就业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市区失业人员中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对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旨在帮助失业人员了解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和再就业能力、熟悉有关劳动就业政策法规、掌握求职渠道与方法,提高失业人员在市场就业机制中的再就业竞争能力。再就业培训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措施之一。

    二、分工负责

    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分为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大工作内容。
    职业指导教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区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教育工作,对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同时具体承办新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教育工作。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已在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登记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教育工作,并对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落实。各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按上级要求负责对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在《劳动手册》有关栏目中作“职业指导教育”记载。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要求、特点,对市区的职业技能培训统一规划、布局定点,并对各职业技能培训班的教学计划、教学实施、结业考核进行指导、检查和审定,负责对通过考核合格者发给《再就业培训结业证》。对列入要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要逐步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对通过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象与要求

    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由就业转为失业,有求职要求并进行失业登记者。
    1、已在区、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登记的失业人员。此类人员每年参加一至二次由区或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组织的每次一周时间的职业指导教育,并根据再就业培训招生信息与本人条件、意愿,凭《劳动手册》每年至少参加一期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认定的120课时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领取相应的证书。
    2、新失业人员。此类人员凭《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和《失业职工证明》或《单位处理决定》,参加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的一周时间的职业指导教育。新失业人员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凭有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然后,原则上在一个月时间内,根据再就业培训开设的职业(工种)与本人条件、意愿,报名参加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120课时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的证书。

    四、相应规定

    失业人员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再就业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记载与证书者,视作无求职要求。已在区、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失业人员由区、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当年不予办理《劳动手册》年检;新失业人员由区、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暂缓办理失业登记,暂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资料信息,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及时反馈给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建档造册,输入苏州市区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凡已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在实现再就业时可凭再就业培训证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获得列入要求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可在劳动力市场中应聘国家规定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相应职业(工种)岗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积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失业保障与再就业政策、措施,宣传失业人员通过再就业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使失业人员了解再就业培训的重要性,增强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自觉性,引导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参加再就业培训,努力促进再就业。

                                       苏州市劳动局  
                               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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