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入境就业管理服务的工作意见

  

                                  苏劳社就〔2005〕19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入境就业工作机构: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及《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文件精神,在省劳动保障厅的领导下,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管理要求,本着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积极做好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和华侨等入境人员在我市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尤其从2002年4月起,我市接受省厅委托,直接承办入境人员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为用人单位和入境就业人员提供了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入境就业人员由2002年度的7909人增加至2004年度的13788人,增长幅度达57.4%,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入境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范入境就业管理,解决好入境就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各市、区要认真履行省、市授权交办的工作职责,领导分管到位,管理职责明确。各级经办人员要不断提高政策水平,熟悉业务,做好办证审核、审批工作。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到办证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确保审核、审批无差错,同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督促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入境就业人员办理延期手续。对新增入境就业人员应及时纳入管理范围,稳步扩大入境就业管理覆盖面,遇有特殊情况即应逐级请示、汇报,认真把握政策界限。
    二、继续认真执行国家劳动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简称《规定》),在国家对入境就业管理未出台新规定之前,执行中仍按《规定》为准,并切实把握好宣传口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三、严格把握办证条件,加强归口管理不放松。按照《规定》准确区分外国专家与一般管理和技术人员,凡确认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入境就业人员,都必须纳入就业管理,限期申办《外国人就业证》。
    四、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服务手段。进一步明确审批主体,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积极配合省厅部署,加快实现网上申报、审批、信息通报等服务,努力构建通畅、便捷、高效的就业通道。
    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掌握工作范围内入境就业形势的概况,将入境就业纳入劳动监察管理的范畴。按省厅的要求实施境外人员就业证的年检工作,建立并完善台帐制度,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布置和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专项工作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认真落实对有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和华侨就业的用人单位实行专办员制度。开展各项专办员年检、培训活动,提高培训覆盖面,专办员持证率应逐步达到80%以上,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办员活动,提高专办员的业务水平。
    七、加强联系协调,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协调机制,密切配合,依法行政,从源头做好入境就业管理工作。
    八、认真按照《江苏省入境就业委托代办机构年度考核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5]3号)精神,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并根据工作实绩核发工作经费,奖励有关人员。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促进入境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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