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二、符合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养老保险稽核。
  三、稽核内容包括:
  (一)养老保险登记及年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情况;
  (二)申报缴费情况(包括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四)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
  (五)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记录情况;
  (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稽核事项。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实地稽核、书面稽核和举报稽核。
  实地稽核是指进入被稽核单位,对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的稽核;书面稽核是指对被稽核单位按要求报送的有关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书面稽核;举报稽核是指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稽核对象,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稽核。
  五、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公积金缴存申报表、档案工资台帐、人事档案等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对被稽核单位的参保情况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对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验证。
  六、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稽核单位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被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被稽核事项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七、稽核工作基本程序:
  (一)经办机构提前3日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单位,或以口头(电话)形式告知被稽核单位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执行稽核公务应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三)询问被稽核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情况,查看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档案工资台帐、人事档案等,做好《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记录》。
  稽核工作记录应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由稽核人员注明拒签原因,并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签字。
  (四)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送达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果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申请重新复查审核。
  (五)对稽核中发现违反法规行为、到期未提出复查审核或经复查确认的被稽核单位,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送达被稽核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八、被稽核单位不履行《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九、参保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工资台帐,及时正确记录参保人员的档案工资变动情况。
  档案工资台帐是参保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础台帐,是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应包括参保单位每年1月份参保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职级、档次、档案工资各项构成等情况。
  十、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
  对被稽核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又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单位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物件,稽核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稽核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稽核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被稽核单位有权对稽核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被稽核单位机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纪检部门、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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