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度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防止基金流失,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开展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时间
基本养老金、定期救济费的年度验证时间安排在二季度(4月1日至6月28日)。
二、验证对象
本次验证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4年底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
电力、铁路、煤炭、邮电、交通、水利、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行业统筹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在我市验证范围。
三、验证地点
居住在市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验证手续。
居住在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所在的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验证手续。
四、验证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办理验证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居住在本市的,应出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提供社会保险个人编号(7位数)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应出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提供社会保险个人编号(7位数)和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定居台湾的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证明)。
3、居住国外的,应出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提供社会保险个人编号(7位数)和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行动不便而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可预约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上门办理验证手续,也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理验证手续。代验证人员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三)居住在外地并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金及定期救济费的,继续采用邮寄“异地领取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通知”的方式办理验证手续。
(四)在办理验证手续时,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认真填写《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2005年度验证登记花名册》、《南京市供养直系亲属2005年度验证登记花名册》,要求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本人签名,并与计算机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如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须将居住地及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五)对于委托他人办理验证手续的人员,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除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外,还应在3个月内上门进行复查,并在9月底前将复查结果逐级报市局。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其养老金、定期救济费将从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发放。
凡无故未办理验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不参加当年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跨年度验证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验证手续。
六、各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所、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存状况,及时将失踪、劳教、判刑人员及冒领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的情况上报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本辖区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于3月底前在本辖区内张贴验证通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ОО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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