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在此次增加离休费时,仍按我市1993年工改以来的一贯做法,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对少数未按在职人员套改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的发放从2003年7月 1日起统一改按已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的同类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各直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苏人通[2003]34号);现就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并已按苏劳险[1995]12文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大体相当水平确定离休费的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l、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精神,上述人员按照其离休前所任职务(含比照)或离休时所批准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调整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增加离休费,具体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此项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根据省苏人通[2003]34号文件精神,上述人员在调整后的新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晋升一档,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3、企业离休人员此次增加的离休费计入发放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经费渠道
    调整所需经费在当地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在2004年春节前发放到位。

                                                                        20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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