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33号、苏财社[2002]9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2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含经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由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在“改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下同),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调整范围中不包括有事业费的科研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确定。
    缴费年限〖〗调整标准
    满34?01年以上〖〗52?50元
    满29?01至34年〖〗48?00元
    满24?01至29年〖〗43?50元
    满19?01至24年〖〗39?00元
    满15至19年〖〗34?50元
    不满15年〖〗30?00元
    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30?00元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103?0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1、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满19年零1个月至29年的,月增发22元;满29年零1个月的,月增发32元。
    2、退休人员中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满19年零1个月至29年的,月增发22元;满29年零1个月的,月增发32元。
    3、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满19年零1个月至29年的,月增发22元;满29年零1个月的,月增发32元。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满19年零1个月至29年的,月增发22元;满29年零1个月的,月增发32元。
    5、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退休人员,按等级增发基本养老金。市级劳模月增发12元;省级劳模月增发22元;全国劳模月增发32元。
    符合上述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两项(含两项)的,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增发金额,不得重复享受。
    
    三、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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