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南京市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原则同意,现予转发,请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02年2月6日
                                  南京市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和建立以年薪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实际情况,现对在全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规范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考核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工资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实行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体现按劳分配和按管理要素分配相结合,又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经营者年薪计发办法、支付方式应当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四)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应当做到先考核、审计,后兑现;
    (五)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严格监督管理,取消隐性收入,做到公开化、规范化。
    二、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对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经理)。
    三、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
    (三)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用工和工资、财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四)企业内部具有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减亏明显的企业,经营者可以实行年薪制。
    四、年薪的构成、模式及核定标准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其经营者年薪由基础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
    1、基础年薪是以本企业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确定经营者的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
    大型及以上企业经营者基础年薪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
    中型企业经营者基础年薪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
    小型企业经营者基础年薪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工业企业按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划定企业类型;非工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按划型标准划分企业类型;没有划型标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予以核定。
    2、效益年薪是指依据经营者实际完成生产经营管理业绩,按一定办法计核的经营者年度效益收入。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综合增长指数办法核定其效益年薪。综合经济指标中必须突出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考核指标。其中,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平均工资、其它辅助考核指标在综合经济指标中所占比重分别为30%、20%、20%和30%。综合增长指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营者可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0.2~0.8倍的比例兑现效益年薪。
    上述基础年薪、效益年薪两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
    3、奖励年薪是指经营业绩突出,企业实现利润、国有资产增值和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考核指标连续三年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企业,或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或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企业,在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确认后,由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的奖励。奖励年薪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以内;对少数经营业绩特别突出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给予重奖,不受前述倍数限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拿出当年超额完成利润部分的5%以内作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奖励。其中,给经营者的奖励年薪占奖励总额的比重应不低于25%。具体奖励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减亏明显的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其经营者年薪应与减亏、限亏和扭亏目标挂钩,减亏、扭亏幅度较大的经营者,其年薪水平最高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具体考核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考核办法确定。
    (三)凡符合实行年薪制条件的而未实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不应突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
    五、企业实行年薪制和年薪考核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系统(行业)所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企业依据本意见及审核的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实施年薪制的具体方案,向企业职代会(董事会)报告后,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须将实行年薪制的所属企业名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每年年终至次年第一季度,企业应将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送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中介机构验证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审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和企业制定的实施年薪制方案,对经营者年薪进行考核和确定,考核确定的结果须向职代会报告,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经营者属市管干部的,其确定兑现的年薪还应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完成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和企业内部监督、制衡机制比较健全的股份制企业(含上市公司),在按本意见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中,其实施方案及年薪兑现等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并分别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完成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和企业内部监督、制衡机制比较健全的产业(集团)公司可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年薪的支付
    (一)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其基础年薪由主管部门按基础年薪的1/12分月以现金形式预付,年终结算。
    (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中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不含8倍)的部分转为补充养老保险或增加风险抵押金。
    (三)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在任期内,每年应将年薪收入中相当于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不含8倍)部分,购买本公司股票或股份。上市公司运作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非上市公司自兑现年薪一周内、按兑现年度年终审计认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购买本公司国家股,有关手续按省、市政府相关规定操作。对这部分股票或股份,经营者在任期内和离任审计期间不得转让,经离任审计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转让。公司监事会负责对这部分股票或股份的运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四)实行年薪制企业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分配原则上执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其工资收入的具体考核支付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参照经营者年薪考核支付办法制定。其中,党委书记的分配水平可比照经营者的年薪水平,但应实行相应严格的考核办法;其他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应视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予以考核确定,但平均水平不得超过经营者年薪的70%。
    七、年薪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应按基础年薪50%的额度缴纳风险抵押金,并由经营者本人在实行年薪制后的一个月内向企业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企业主管部门年终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如未达到经营目标,扣除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扣除部分由经营者本人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
    (二)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上级部门以“企业先交后返”等形式支付给经营者的奖励均须从经营者年薪中扣除。
    (三)经营者任期未满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其风险抵押金、年薪转成的股票或股份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均不予返还;其当年的工资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年薪制实施细则时,应有明确规定。
    (四)经营者年薪在成本中单独列支。
    (五)按本意见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严重违反《劳动法》,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全额扣除,并不得享受奖励年薪。
    (六)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严格依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有瞒报职工工资总额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或虚报职工平均工资多领年薪的,按其计算经营者年薪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部分,加倍扣减经营者年薪。
    (七)市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实行年薪制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企业不得拒查。对经营者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收入、经营者业绩不实和其他弄虚作假多领年薪的,一经查实,应责令其全额退还或抵扣应得年薪,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年薪审计工作的资格并予通报,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各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切实承担起规范管理所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职责,认真做好经营者年薪的审核与兑现工作。凡有企业违反本意见受到查处的,其企业主管部门负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八、其他
    (一)本意见中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对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的统称。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如有与本意见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