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实行岗位补贴的
    为了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苏财社(2003)28号文件精神,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实行岗位补贴,现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类劳务型公司、用人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社区保安、执勤、卫生保洁、环境管理、绿化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劳动就业岗位。
    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招用本市城镇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到上述规定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本市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一户家庭中有两名以上下岗或失业、生活非常困难的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条件和标准
    用人单位或组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可申报岗位补贴:
    (一)已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依法支付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的实得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按照为招用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计算,每上岗一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申报和核拨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在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满一个季度后,到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岗位补贴申报手续。其中,部、省属单位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他单位或组织在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时需持以下材料:
    (一)《岗位补贴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凭证;
    (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四)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岗位补贴从市、区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管理和监督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劳动和社会保障号、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岗位名称、工资待遇等录用备案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输入微机管理,并负责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月起享受岗位补贴”戳记。
    用人单位或组织享受岗位补贴期间,被招用的下岗职工应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被招用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期予以保留,待再次失业时可继续按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招用的“低保”对象要重新申报家庭收入,重新核定其家庭人均生活费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岗位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补贴办法。
    六、本办法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