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企业职工生





成劳发〔1997〕139

各区(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局(处)、行业主管部门、参统企业:

    市政府第59号令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生育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0.6%乘以本企业职工人数。

    二、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企业拨付生育保险金时,对于参加成都市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名册为依据;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以该企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名册为依据。

    三、女职工生育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在现行规定的渠道开支。

    四、企业收到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拨付的生育保险金以后,应将其进入原开支渠道。

    五、企业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社会保险机构暂缓向其拨付《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生育保险金,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生育女职工本人应享受的待遇。企业将拖欠费用补足后,社会保险机构再予补拨。

    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区(市)县集体企业中,有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险机构应按《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向企业拨付生育待遇。

    七、企业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资产未变现在清算期间,职工生育后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办〔1997〕7l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所拨付费用在资产变现后收回。

    八、企业申请拨付生育待遇时,应出具以下凭证:

    (1)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婴儿已入户的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死亡和流产)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19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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