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成劳发[2001]80号

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成办发[2000]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公布于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凡到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应设立(或指定)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专门诊断接待室,明确相应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负责门诊接待和管理,保证人卡相符。人卡不符时,不得使用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处方。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专门诊断接待室应悬挂显著标牌。

    三、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凭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卡、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就诊时,使用市社保局统一印制的门诊专用处方和门诊专用病历。

    四、定点医院必须按《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用药限量的规定开药。同一诊断疾病在同一处方用药期限内,因重复诊断而发生的药品费用,不属于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院就医后,持定点医院开具的专用处方和专用病历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时,其药品费用可纳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六、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医疗费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先在部分医院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根据参保人数和区域分布情况,逐步扩大定点医院范围。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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