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皖政办[2002]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 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2]47号) 精神,现将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始时间。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合政[1988]18号文规定,应自1988年3月1日起实 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88年3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8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1988年3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合劳统字[1991]223号文件规定,应自1991年 10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91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1年10月1 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1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
     3、集体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市政府11号令规定,应自1990年11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 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90年1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0年1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0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合同制工人根据合劳字[1984]327号文件规 定,应自1984年12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84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 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临时工,根据市政府19号令规定,应自1992 年7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92年7月1日后招用的临时工,自招用之日起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
     6、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应自199 5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 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职工工作单位变更,原工作单位未参保,现若本人愿意承担费用,可按上述第1至6条规 定,相应确定补缴起始时间。
     8、自由职业人员原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上述第1至 7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 务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女性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缴费可延至55周岁。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费基和费率。
     1、根据市政府64号令的规定,凡应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照现行缴费 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其补缴的费基和费率仍按合劳社秘[2002]21号文件规 定执行,即: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的费率为20%( 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仍暂执行16%)。
     三、办理补缴必须提供的原始资料。
     办理补缴时,凭能证明其原身份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职工登记表、工作介绍信、失业证(下岗 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档案资料,确认补缴起始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补缴手续,自由职业人员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帮助代理补 缴手续。お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