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法律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行业办公室,各街道、社区居委会,有关用人 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市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根据省 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劳社秘[2002]130号)精神,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全市各街道、社居委就业和 社会保障工作站(室)的专管员和协理员以及部分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劳资管理人员领取了劳 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 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网络向广度和深度延伸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手段。 通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 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预防劳动纠纷的发 生,也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纠正 违法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
     二、我市从2001年开始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制度以来,市、县、区共培训选聘了20多名 监察协理员,已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组织网络。根据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协理 员应统一更名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为做好衔接工作,原发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在有 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称谓, 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
     三、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
     (二)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 和要求。
     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罚建议,但不得自行处罚。
     (二)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 令书》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作出答 复、改正和执行。
     (三)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举报者保密。
     五、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 意,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并换发新证。持证人未按规定参加考核验证或经考 核不能胜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注销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 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任务时,任命机关免去任职,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遗失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要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应在市级报纸上登载启示声 明作废。对遗失证件者,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六、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实行分级聘任,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劳动 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座谈会,通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二)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违法问题,并向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三)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档案,定期考核和通报本人工作情况;
     (四)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监督和考核。对模范监督 、成绩优异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保障法律监 督员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お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