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及加班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是政府帮助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为合理安排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工作和休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益性岗位的聘用人员工作时间及加班报酬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公益性岗位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安排加班。确实因工作需要,如值班等特殊岗位需安排加班或延长工时的,用人单位经与聘用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或安排调休。
     3、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应依法安排聘用人员休假;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职工调剂不开的前提下,安排聘用人员加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4、各用人单位须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做好节假日期间加班以及延时工作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意外事件发生。
     5、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