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字[2002]43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 工工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企业工资指导线增长水平。2002年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增长13%;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增长18%。
     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通知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幅度约为10%,即各地分别在原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从2002年7月1日起,我市最 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市区340元、肥东县、肥西县260元和长丰县240元分别提高到3 70元、290元和270元。
     三、根据市政府88号令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当地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发。 从2002年7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市区221元、肥东县、肥西县1 69元和长丰县156元分别调整到241元、189元和176元。
     根据规定,15元的定额医疗补助金是不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变动。因而,15元的定额医 疗补助金保持不变。
     四、根据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我市实行工效持钩的企业可按月人均150元增加工资总额 ,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 ,按有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审定。お
     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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