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餐饮行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
  
 
  
    各有关单位:
     自2004年4月20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以来,我市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餐饮行业不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陆续参加了社会保险。但由于餐饮业经济组织具有人员流动性强,财务账册、会计报表资料较少等特点,给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对此,为切实处理好餐饮业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确定问题,现就其行业特点,提出几点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1、餐饮业经济组织原则上应按合政[2004]58号文件规定,据实向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2、餐饮业经济组织缺乏相关资料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导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难以核定的,地税部门可暂按下列办法确定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1)按营业场所餐位多少确定单位缴费人数:
     餐位少于2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2人;
     餐位多于20座少于4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4人;
     餐位多于40座少于6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6人;
     餐位多于60座少于8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8人;
     餐位多于80座少于10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10;
     餐位多于100座少于12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12人;
     餐位多于120座少于14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15人;
     餐位多于140座少于16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18人;
     餐位多于160座少于18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21人;
     餐位多于180座少于20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24人;
     餐位多于200座少于22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27人;
     餐位多于220座少于24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30人;
     餐位多于240座少于26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34人;
     餐位多于260座少于28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38人;
     餐位多于280座少于30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42人;
     餐位多于300座少于32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46人;
     餐位多于320座少于340座的,单位缴费人员不少于50人;
     餐位多于340座的,每增加10座,相应增加缴费人员2人。
     (2)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人均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单位人均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人数
     3、餐饮业经济组织经地税部门确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后,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报缴费人员花名册,以保持缴费人数和个人帐户人数一致。 
     4、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