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お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おお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结合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意见”(合政[2003]7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制转企工作的目标 
     1、全面启动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在2004年底前22个试点单位全面完成改制转企工作的基础上,市属其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 。确定改制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和资产授权管理单位的组织下,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2、加快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制转企工作。根据《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101号)和《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纳入改制转企范围的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2005年底前改制成为政事分开、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3、启动县、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今年内市辖区要启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根据辖区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实际,先确定部分单位进行试点。有关职工分流的操作程序、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可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3县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可根据各县实际,适时启动。
     二、改制转企范围、时间和有关政策的衔接 
     1、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范围的界定。根据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具备下列事项之一的,可界定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1)以生产经营或经营服务活动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的;
     (2)管理运营机制为企业化管理,或在工商局登记为企业法人的;
     (3)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人责任的;
     (4)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或基本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
     2、关于改制转企起止时间的界定。鉴于22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点工作已满1年,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以2004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作为改制转企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审计、职工分流和相关优惠政策的最终时限。具体操作办法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编制部门制定。
     3、改制转企单位的人事、编制、工资管理制度的衔接。改制转企的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再列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冻结事业机构的年检登记,其编制内人员只减不增 。除离退休、提前退休人员外,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其他在职职工原则上均进行身份置换。改制完成时,主管部门收回原事业单位公章,接收其财务、文书等完整档案,并向编制部门提出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单位编制的报告,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改制转企单位改制期间不再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及退休待遇调整。待改制方案审批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最后核定退休人员、 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基数或身份置换人员的档案工资。
     三、改制转企的形式及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 
     根据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之一进行改制转企:
     1、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较好,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单位,通过整体挂牌转让积极引入投资者,组建产权明晰、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较好,不完全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单位,或承担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可组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3、对于中小规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通过整体挂牌转让,实现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可以转让给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自然人以及其他法人,同时鼓励有经营者参与的联合体竞买。
     4、对于资不抵债、长期亏损的单位,进行清算关闭。
     各主管部门和资产授权管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改制方式拿出具体可行的意见,报市国资部门审定。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含土地,涉及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变更的除外),原则上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关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或部门管理(具体资产授权管理单位附后)。各国有控股公司享有授权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权益,并负责改制成本支出。
     四、改制转企工作的操作程序 
     1、由主管部门或产权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审计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国土部门备案或核准。
     2、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会同资产授权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或委托改制转企事业单位起草,主管部门会同资产授权管理单位审定。方案中涉及的职工分流、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各项费用测算方案及国有资产和土地处置等方案,分别报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办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准。
     3、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核准意见,正式批转改制单位的改制转企实施方案,并将改制转企实施方案及有关审批意见报市事改企办公室备案。
     4、改制转企单位将资产评估结果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进行公示,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改制转企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移交,职工退休、提前退休,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发放,人事档案移交,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接续等具体工作。
     6、按规定向原单位登记机关(市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 7、依法设立新体,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五、切实加强改制转企工作的领导 
     1、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管部门会同资产授权管理单位成立改制转企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内改制转企工作的组织实施。
     2、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主管部门上报需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审定。
     3、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体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工作,负责对改制转企工作的督察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确保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平稳推进。
     附件: 1、合肥市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名单
     2、国家和省要求改制的合肥市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和科研院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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