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皖政〔2003〕85号)要求,我市对各类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43个行政机关、16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现予公布。   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合肥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合肥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  
     一、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43个)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筑业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体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税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宗教事务局、市粮食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6个)  
     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市节水办公室、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烟草专卖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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