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文号:南府发[2001]27号
【发布时间:2001年3月19日 生效时间:2001年4月1日 有效性:有效】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的有效形式,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行为,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除按照《南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外,凡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部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
二、医疗互助由用人单位组织以集体形式参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履行交纳医疗互助金的义务后,职工成为医疗互助受益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坚持“以收定支,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交纳医疗互助金建立统筹地区的医疗互助金。参加医疗互助的第一年,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平均退休费的1%交纳,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或退休费的0.5%交纳;第二年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0.5%交纳,职工按上年度其本人工资或退休费的0.25%交纳。以后年度如中断参加医疗互助,若恢复参加时按照第一年标准交纳。用人单位交纳医疗互助金的列支渠道: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支 “应付福利费”,企业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把年度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缴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一次性按年度代扣代交。
医疗互助金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交纳。交纳互助金后,职工开始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支付相应待遇。每年度1月份内交纳互助金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相应支付比例的100%;每年度2月份内交纳互助金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相应支付比例的90%;每年度3月份内交纳互助金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相应支付比例待遇的80%;每年度3月份以后为参加医疗互助的截止日期。
四、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部分支付。
部分支付比例按每人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9倍以下、9倍以上13倍以下、13倍以上至15倍划分:
4倍以上9倍以下,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9倍以上13倍以下,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0
五、医疗互助金对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医疗费用的支付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审核。
六、医疗互助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节余结转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按规定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凭有关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较高的可分段结算报销。
八、根据上年度医疗互助金的综合使用情况,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本年医疗互助金部分支付的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互助金的交纳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九、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