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


各区、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降低企业风险,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社会共济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区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见附表),将用人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及相对应的费率。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杭州市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确定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8%,三类行业1.2%。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一)用人单位为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浮动标准为0.1%,最多浮动一档。用人单位为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1%,最多浮动二档。用人单位为三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2%,最多浮动二档。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4%;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最高浮动费率为1.0%;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6%。
  (二)费率浮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100%的,实行向上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实行向下浮动(见附表)。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行业分类后,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行业分类。今后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工商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
  (三)自2004年7月1日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照相应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一类行业0.4%,二类行业0.6%,三类行业0.8%;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的,一类行业0.5%;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小于100%的,二类行业0.7%,三类行业1.0%;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等于100%的,二类行业0.8%,三类行业1.2%。
  (四)三年内,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作为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条件。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参保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条件,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上浮规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上浮。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附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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