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准浮动”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中2005年


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局(公司):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44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经研究,我市2005年“基准工资”标准确定为18689元;发生亏损的企业人均应提工资标准控制在14950元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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