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2005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2004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05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分析,我们制定了我省2005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浙江省2005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5%,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引导其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使工资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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