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杭州市企业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和《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258号)精神,切实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积极应对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形势,鼓励劳动者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和技术等级,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浙劳薪[1997]308号、[2000]21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和劳动力市场价格情况,经研究,对企业技术工种岗位上具有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办法,建立技术等级津贴制度。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对象
杭州市内企业中持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在岗并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技术工人。
   二、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
中级工(四级):30元/月;高级工(三级):50元/月;
技师(二级):80元/月;高级技师(一级):130元/月。
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自行制订。企业可参照"指导标准"自主确定,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高于上述"指导标准"。
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津贴可参照此指导标准,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技术等级津贴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