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劳社薪[2004]25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即从原来的364元/月调整到434元/月。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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