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一次性就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杭劳社就[2004]121号)文件规定,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12个月内视为实现再就业期。针对目前各区对该“再就业期”起始日期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为了完善政策,规范操作,经研究决定,对“再就业期”的起始日期进行统一界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持证人员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12个月“再就业期”的起始日期统一以该人员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为准。在贯彻落实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这项政策过程中,仍应牢牢把握该项政策鼓励持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而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目的和原则,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行为要按规定视情况处理并追回资金。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